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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5/2019-00041 分类:  
发文机关: 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 2019-12-06
名称: 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 永科发〔2019〕18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06           来源: 永州市科技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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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关于《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永科发〔2019〕18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工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现将《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6日



    主题词:科技 服务 机构 管理 办法                                                                   
    永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印发 
                                                                                        (共印30份)
                                         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培育和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的精神,落实《永州市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十条措施》(永政办发〔2018〕1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开展各类科技管理业务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服务能力,按照规定程序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
(一)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高校、各类科研院所、研发类企业、研发中介、产业联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济、科技条件市场、技术转移、成果推广等机构。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技术检测等机构。
(四)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创业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机构。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服务联盟等机构。
(六)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情报分析、科技查新、文献检索等知识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
(七)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八)科学技术普及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出版机构、新闻媒体、科技传媒服务等机构。
(九)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跨领域融合、跨区域合作,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科技服务资源,以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形成集成化总包、专业化分包的综合科技服务机构。
(十)其它科技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财税审计、科技人才培训、检验检疫机构、安全环境监测、勘测与测量机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运行机构、协会、学会等机构。
第三条  对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要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放开搞活、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备案评定、管理和监督科技服务机构,其具体内容为:
(一)指导科技管理活动,创造有利于科技管理工作的环境,保障科技管理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发布及修订各类科技管理业务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的技术规范、标准;
(三)受理、初审、评审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评定市科技服务机构;
(四)指导科技服务机构的工作;
(五)监督和评估科技服务机构,加强对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对科技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负责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科技服务机构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评定市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专家咨询队伍。
(三)机构从业人员有3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
(四)有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五)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有较高的认可度,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评定市科技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评定表》;
(二)相关附件材料
①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等专业资历复印件。
④列表简述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
⑤资金平衡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⑥科技服务业绩证明材料。本机构主要服务项目的合同及服务收入证明、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服务机构的评定程序:
(一)申报。在当年征集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二)初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三)评审。根据申报情况,于每年10月底之前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并提出拟评定为服务机构的名单。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对推选出的拟评定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公示中有异议的将根据情况酌情进行处理。
(五)评定公布。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发文公告。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及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适合科技服务机构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有条件的机构办理。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机构规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效、企业评价等综合评估指标,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优秀科技服务机构评选工作。对服务业绩优良的科技服务机构授予“永州市优秀科技服务机构”称号。
市优秀科技服务机构作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服务优先对象,优先承接相关服务性业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推介等宣传。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科技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具体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运行规范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机构运行、履职尽责、科技管理情况以及所管理项目实施效果的监督检查结果等。专业服务机构发生法人代表变更或机构合并、重组、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后15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相关要求,组织、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其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管理过程中,除涉密或另有规定外,应公开项目评审流程、立项信息、过程管理、验收及监督评估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能力培训,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管理团队。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严禁以下行为:
(一)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二)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三)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四)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利益相关单位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五)将服务过程涉及的文件资料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利用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正式评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机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重新备案申请,不提出重新备案申请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评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并对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服务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和评估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在监督评估的基础上,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日常检查重点是对服务机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管。专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工作报告。
(二)专项检查重点是对服务机构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执行有关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三)绩效评估评价重点是对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负责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一般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
第十九条  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市科学技术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服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因管理不善,未通过年检的;
(二)在服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从事的服务活动有不良记录的;
(四)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机构,将列入永州科研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永州市科技计划资助。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评定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在全社会进行公告,5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评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定过程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20191206永科发〔2019〕18号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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