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35/2023-0120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永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 |
1 |
永州市科学技术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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